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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2680万 行长回扣逾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6日04:06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莫丽娟 通讯员 穗法宣) 借发放贷款之机,利用利息差额收受客户人民币910万元,港币300万元。昨日下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天河支行原行长叶志受贿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因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宣判后,叶志表示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今年46岁的叶志曾用名叶启强,1991年12月至1996年9月任广州市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副主任。1996年9月,改制为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属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7月更名为广州市商业银行)天河支行后,叶志被委以重任,先后被聘为天河支行副行长、行长。2001年6月,叶志与广州市商业银行解除劳动关系。

  2007年11月,叶志在广州市自家住所被抓。其后,其在珠海的豪宅被扣押,家属退还了234万元人民币和24万港元。据指控,叶志在任职期间一共收受他人贿赂款高达上千万。

  1994年至1995年间,私营企业主姚某先后向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属下的多家公司借款共计约1000万元。1997年初,叶志向姚某提出,由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天河支行向姚某贷款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偿还欠原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属下企业的借款,并与姚某商定,姚某除支付正常贷款利息外,再向叶志个人支付贷款总额的1.1分月息作为好处费。1997年3月至12月,经叶志批准,天河支行先后向姚某的企业贷款共计人民币2680万元。2002年3月至2004年1月,叶志先后收到“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14万多元、港币300万元。

  法院认为,鉴于叶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轻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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