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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裴晓兰)税务所所长杨某在受理企业的虚假坏账申请过程中,伙同税务所专管员高某收受企业50万元贿赂,并在税务局领导面前帮该企业说好话。昨天记者获悉,宣武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高某有期徒刑9年。
杨某和高某同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第二税务所。2003年,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了少缴税款,虚构其单位与泰国的玛杰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此后玛杰公司破产,售楼款2.2亿余元无法收回。因此,富华公司向杨某所在的税务分局提出将2.2亿元作为坏账予以核销。当时,税务分局领导研究认为,富华公司提交的材料疑点较大,在未向泰国方面核证前,暂不批准该坏账申请。
富华公司得知消息后,立即派财务部经理费某找到了负责初审的第二税务所所长杨某,主动提出,“我们老板认为你们基层人员工作很辛苦,想奖励你们一下,你说个数吧”。杨某听后没有拒绝,只是说:“钱的事情不要和我谈,你去找高某。”并给了高某的电话号码。费某与高某见面后,让高某开个价。当时,高某伸出了五个手指头,“5万?”费某问,高某回答说:“不对,后面再加一个零。”很快,费某便给杨某和高某送去50万元。
收到钱后,杨某多次在税务局领导面前提出,先同意富华公司的坏账申请,但领导均未答应。最终税务分局和泰国方面调查获悉,发现富华公司的坏账申请材料属虚假,富华公司为此补缴了800多万元所得税。
去年3月,富华公司财务经理向市公安局经侦处自首后,杨某和高某的受贿行为被牵出。高某随后向税务总局工作组自首。除收取50万元“福利费”外,2006年9月间,高某还在受理北京市浩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税务分局申请竣工结算业务的过程中,以“给税务所弄点福利”的名义,向该公司索要过贿赂。
去年12月27日,杨某和高某被检方公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和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法庭鉴于二人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且高某是自首,因此对杨某从轻处罚,对高某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