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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过消费券条例每人发放36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6日07:18  深圳特区报

  【新华社台北12月5日电】(记者 赵博 陈斌华)台湾地区立法机构5日通过“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符合领取资格者,每人可领取总面额为3600元(新台币,下同)的消费券。

  根据条例,明年3月底前出生、具有户籍的台湾地区居民,都可领取消费券,使用时间至明年9月30日。消费券将通过户政系统发放,居民凭身份证件或户口名簿领取。持消费券可以到有营业登记的零售店、量贩店或餐饮店消费,也可以捐赠给符合公益募款办法的公益团体。

  11月18日,台湾行政当局负责人刘兆玄宣布,为刺激景气,行政当局决定向台湾地区居民每人发放3600元消费券,总预算约需829亿元。

  台湾地区立法机构5日上午处理“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由于民进党党团坚持要以发放现金3800元取代消费券,在协商没有共识的情况下,最后以表决方式,通过了行政当局提出的版本。

  据当局估算,以发放消费券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举措,预计可将台湾明年的经济增长率提升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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