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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台湾地区立法机构5日通过“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符合领取资格者,每人可领取总面额为3600元(新台币,下同)的消费券。
根据条例,明年3月底前出生、具有户籍的台湾地区居民,都可领取消费券,使用时间至明年9月30日。消费券将通过户政系统发放,居民凭身份证件或户口名簿领取。持消费券可以到有营业登记的零售店、量贩店或餐饮店消费,也可以捐赠给符合公益募款办法的公益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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