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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经内江市纪委、内江市监察局决定,并报内江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原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蒋天晴、李昌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两人已分别受到法律制裁。
据调查,蒋天晴在任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之前,担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事后收受49.5万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账外收受中科证券内江营业部"业务开拓费"返点共20万元,蒋天晴全部私分给职工。蒋天晴明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的国债存在风险,仍使中心购买的国债处于无法有效监控的状态,造成巨额公共财产无法追回。2008年8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蒋天晴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李昌辉在2001年至2007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现金共计53万元和价值5.386万元的车库一个。2007年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昌辉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