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三波 邱竹)昨日,市纪委、监察局下发了《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参与机动车非法营运的规定》,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营运活动等七条规定,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按该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营运活动;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非法营运活动;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提供便利;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在营运或非法营运中占“干股”、索贿受贿;严禁包庇非法营运者,或充当“保护伞”,凡顶风违纪的,一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