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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横穿公路出车祸 丈夫状告交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6日16:15  台海网

  N本报记者 林小明

  本报讯 见路中间的隔离护栏有个缺口,吕某英一手抱着1岁小儿,一手牵着2岁大儿,直接横穿公路。不料,一辆小车因刹车不及撞上母子三人,仅小儿保住性命。

  去年9月2日下午2时许,晋江陈埭七一路坊脚路段发生这幕惨剧。事后,晋江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李某和吕某英负事故同等责任。吕某英的丈夫吕某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认为交警未及时修复隔护栏,也应承担责任。但省、市交警部门均维持事故责任的认定。

  今年6月,吕某将李某以及晋江交警大队等告上法庭。昨天,晋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交通事故是当事双方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警无过错。

  【原告】

  未修复隔离护栏 交警应承担责任

  吕某今年28岁,来自漳州诏安,夫妻俩带着两个儿子在陈埭打工。那天,妻子带着两个孩子回家时,看到马路中间的隔离护栏有个缺口,图便利,妻子横穿马路,不想惨剧发生。

  吕某认为,车主未采取避让和减速措施,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地段的中心隔离护栏被人为损毁,晋江交警大队作为该护栏的设置监管部门,却未能及时予以修复,变成误导、放任行人自由通行,造成事故的发生。可见事故的发生与之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交警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吕某要求,交警部门应支付23865.2元,被告司机、车主等支付包括精神损失费等赔偿款9万多元,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赔偿款。

  而晋江交警认为,吕某英本身违反交通安全法,横穿马路被李某驾车撞倒。交警根据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恰当合理,且经省、市两级交警部门复核,均予维持。

  本案交通事故是当事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与有无隔离护栏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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