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护栏缺口不会伤人 交通违法造成事故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公共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维护、管理瑕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维护、管理的瑕疵行为直接致人损害,即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肇事路段的隔离护栏缺口本身并不会导致人身伤害。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吕某英和李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共同造成的,应由当事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部门对护栏的修复义务是行政义务,并不必然就转化为民事赔偿义务。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至于事故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查,肇事司机采取了刹车等相应措施,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承担事故责任相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不过,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3条的规定,在吕某英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被告李某作为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扣除已支付的1.5万元,李某应再支付63529.8元,驳回原告对被告晋江市交警大队以及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