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两部门要求车企及经销商禁收提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21日02:5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鲍颖)为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工信部、商务部昨日发出通知,禁止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消费者收取“提车费”。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决定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为防止生产环节、消费环节变相加价,《通知》要求,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不得以配置调整、收取“提车费”等名目进行变相加价,确保消费者真正受益。而消费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王先生介绍说,所谓在配置调整上变相加价,是指卖车时给你加一个“礼包”,对某些零部件或者外型进行一些包装,而在国家申报的配置中,没有这些东西;而对于提车费,王先生告诉记者,目前还有部分车型收取“提车费”,而且没有发票。

  另外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则对记者表示,出台这个通知,还有一个原因是避免年初汽车加价。他告诉记者,年底的时候,汽车经销商为了完成年度产销目标,往往价格都会压得很低,而年初的时候这个压力比较小,汽车价格都会回升。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Powered By Google
flash

更多关于 提车费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