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最高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严重损害中国形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6日10:3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

  熊选国表示,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中央多次提出,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发生了多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大案。例如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2006年安徽华源公司假欣弗案、2006年假避孕药品案、2007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

  熊选国介绍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严重危害药品行业的整体发展和市场正常秩序;三是严重损害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为了强化法律适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有关问题作了司法解释,随着形势发展,该解释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熊选国表示。(据中国网文字直播)


Powered By Google

更多关于 打击 假药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