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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镇居民车祸身亡最高赔偿金增3万多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01:16  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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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小野)全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提高了。

  近日,《关于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下发全省,其中城镇居民死亡赔偿标准为12829.45元/年,按20年最高赔偿年限计算为25.6589万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标准为4932.74元/年,按20年最高赔偿年限计算为9.86548万元。

  今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各项指数均有所上升

  “此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统计数据所制定。”有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与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相比较,今年计算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各项指数均有所上升。

  城镇居民车祸死亡最高赔偿增3万多元

  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例,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85.52元,2008年则上升到12829.45元,上涨了1543.93元。

  以此计算,一个60岁以下的城镇人车祸身亡,如车方负全责,今年的赔偿要比去年的赔偿多30878.6元。

  “赔偿惩罚的不断提高,将有助于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则。”长春市一位交警说。

  城乡赔偿金相差较大

  记者注意到,根据最新标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差异仍未取消,由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及消费性支出存在较大差距,“同命不同价”问题依然存在。

  以最新标准计算,车方负全责,按20年最高赔偿年限,一个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25.6589万元,一个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则为9.86548万元,两者相差15.79342万元。

  此外,记者了解到,近日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如果这条规定获通过,就在全国率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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