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岁的男孩小豪在餐厅吃完饭后,跑到楼上晒台玩耍,不想撞上办公区域的玻璃门。日前,南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该餐厅承担四成责任。
去年9月21日中午,小豪和家人到“重庆七娃子”南滨路店四楼吃饭。小豪吃了一阵后,和其他几个小孩准备到楼上晒台玩耍。在上楼梯过程中,走在前面的小豪误以为楼上玻璃门是开着的,一头撞上去后头破血流。
事发后,由于协商不成,小豪的家人将餐厅告上法庭。小豪父亲称,经过五楼的玻璃门半扇是透明无色的玻璃门,半扇是坏的,门上没有“玻璃门危险”、“推”“拉”等警示标志,儿子误认为是开着的,才造成事故的发生。餐厅方则称,员工曾经要求小豪等人不要到五楼玩耍,所以餐厅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豪家人对孩子去向疏忽大意是导致小豪受伤的主要原因。而餐厅的玻璃门在损坏后没有及时更换修复,餐厅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遂判定小豪受伤花费7755元,由餐厅赔偿四成。
记者 唐中明
网络编辑: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