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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咋罚就咋罚从此后不得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01:51  华龙网-重庆晚报

  《14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7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高速公路上超速,可处罚200~2000元;出租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可处罚200~2000元……以往执法过程中的这种大幅自由裁量权将受限。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昨表示,从7月1日起,《14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将正式实施,当事者不用再担心“过罚不相当”了。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陈宁昨天接受采访时称:以前赋予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给少数人提供了滥用权力,借机敛财的机会。为减少和预防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处罚更加公正、透明、规范,总队对群众出行影响较大且常见的14类违法行为出台了前述“执行标准”。

  按“过罚相当”原则,“执行标准”对出租车和客运班车各有7类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分层次渐进式”的“量化”;将来,当事者违法后会受到什么处罚,与违法程度直接对应,而不会在相关规定的上下限之间“随意游走”。“执行标准”还对情节轻微者和弱势群体作了不处罚和减免处罚的规定。

  为配合“执行标准”的实施,全市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库也将于7月1日同步推出。陈宁说,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违规达到一定次数,都将进入黑名单。如果不及时核销,企业在新营运指标配置等方面都将受到影响,驾驶人员将直接影响饭碗。记者 冉启虎

  编后

  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成为腐败甚至犯罪孳生的温床。因此,对这样的交通行政执法改革,我们举双手赞成。

  不过,现在总有那么一些人对自身权力受到限制不舒服,总要想法弄出一个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这正是需要我们重视并力戒的地方。说得直接点,比如企业进入黑名单后,在新营运指标配置等方面将受到什么影响?这方面有没有具体而一一对应的规定?如果没有,会不会又产生新的自由裁量?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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