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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职责落实到领导个人身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01:51  华龙网-重庆晚报

  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据重庆日报消息 昨日,市长王鸿举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确立了“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予以法定化和具体化,构架起行政问责、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责任跟踪追究体系。

  领导个人安全职责法定化

  据了解,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职责设定上都只规定了部门职责,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领导个人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为此,规定将领导个人安全职责法定化,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种情形要行政问责

  规定结合重庆安全生产的实际,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在下列5种情形下将被行政问责,一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3起且超过目标考核指标一倍的;二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起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是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中,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四是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是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明确了对责任人员的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也要追究。

  当前安全生产抓好四件事

  王鸿举在会上强调,当前全市安全生产要着力抓好四件事。一是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小矿;二是大力整治摩托车特别是农村摩托车违章载客的现象;三是铁路道口要修立交桥,确保过往车辆行人安全;四是地铁施工特别是在城市核心区的施工务必规范,严格规范爆破施工,杜绝违规操作。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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