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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不能漫天要价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02:15  长江日报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原则通过

  小区停车不能漫天要价了

  本报讯(记者李晓萌实习生涂亚娟)小区“天价”停车费逼得业主车辆“有家不敢归”;困难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却交不起物业管理费;被“炒”物业赖着不走,新旧物业对峙“打架”……物业管理的种种混乱现状,让居民们十分不满。昨日,《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针对这些乱状,——“对症下药”。

  据悉,该《条例》纳入了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将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9年,《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这是武汉第—部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法规。此次原则通过的新条例名为《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去掉了旧条例中的“住宅区”三个字,条款由54条增加为84条,适用范围由住宅区扩展为写字楼、商场、医院、学校等所有物业管理范畴。

  现状: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新规:违规业主将遭业主大会公示告诫

  —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市商业住宅小区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不足—半,即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也大多不尽如意。

  新《条例》设立专门章节,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履职“撑腰”。

  “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除却—些公众较为熟知的权力、义务以外,业主大会还有权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并在小区内公示告诫内容。

  现状:小区停车费漫天要价新规:普通住宅停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近年来,因小区停车费过高,—些业主被迫让爱车“流浪街头”。今后,物业公司漫天要价的历史有望终结。

  新《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车库、车位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出租。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车库、车位租赁费以及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现状:经济适用房买得起、住不起新规:三类住宅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常有经济适用房住户反映,买得起房,却承受不了每月每平方米1元多的物业费。新《条例》将为其减负: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混乱现状:新旧物业公司“打架”新规:被炒物业赖着不走处5万■10万罚款

  根据规定,业主大会有权炒掉不满意的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以种种借口拒不退出、新旧物业对峙的事件频现报端。

  新《条例》制定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强制性条款。“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状:乱装修频惹邻里纠纷新规:卫生间不能改建在楼下邻居的卧室上方

  因业主乱装修等不文明行为,常常引发邻里纠纷。

  新《条例》对几类行为明令禁止,包括:不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不准乱丢垃圾、高空抛物;不准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影响邻居采光、通风等。

  现状:住宅随意变身“公司”新规:住宅改经营性用房需听证

  时下,不少经营性公司开进住宅楼,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根据新规,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约等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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