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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办高校更换校长须上报核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03:0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 教育部要求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以及独立学院的校长(不包括副校长)变更,须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核准。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民办高校的校长年龄不得超过70岁。民办高校校长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

  教育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45个工作日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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