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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不“普通” 契税高了业主毛了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是普通住房,可在交房时,业主只能享受“非普通住房”待遇。昨日,翰林花园林尚三期的几百业主向开发商讨要说法,认为开发商涉嫌欺诈,每户业主由此至少要多承担七八千元的契税。

  业主:合同上注明“普通住房”

  昨日下午2时,二环路东二段的翰林花园林尚售楼部围满了小区业主。50多岁的吴大爷显得十分无奈:“我辛苦几十年的血汗钱被开发商欺骗了!”吴大爷说,他去年3月买房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明确注明“普通住房”,开发商在售楼时也承诺,享受普通住房的优惠,缴纳1.5%的契税。

  6月20日是交房的日子。吴大爷高高兴兴去验房时,开发商却要求缴纳3%的契税。吴大爷说:“最初购房合同上注明是‘普通住房’,而现在开发商却以‘非普通住房’交房,要求交3%的契税。这样一来,我就要多交8000多元钱。实际上,由普通住房改为非普通住房之后,埋下不少隐患,以后所缴纳的各种费用可能会比普通住房的要高。”

  开发商:没有任何明确答复

  据了解,这不是吴大爷一个人的遭遇,小区60%的业主也遭遇了类似遭遇。几百业主要求开发商给出合理解释,双方约定昨日商谈。

  业主赵大姐质问开发商一位姓严的负责人,合同上清楚约定普通住房,为何不能享受其优惠?开发商在售房时对普通住房优惠条件为什么不进行明示?赵大姐说,售房当初开发商打“普通住房”牌,并承诺优惠条件,目的是吸引更多市民来购房,但卖房后又甩业主“死耗子”,涉嫌欺诈。

  对于几百业主的质疑,严姓负责人没有做出任何明确答复,一下午的协商没有任何结果。

  业主们表示会维权到底

  对于业主的疑问,开发商曾发出通知,记者在业主拿着的《公告》上看到,“我公司承诺:翰林花园林尚之全部住宅均为普通住房,收据样本中‘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本意是指‘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

  开发商对公告的解释是:因为该政策在去年4月20日开始执行,而不少业主购房早并在房管局备案是在4月20日前,所以无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4月20日及以后备案的就能享受这个政策。

  对于开发商的解释,业主不认可。业主赵女士认为,商品住房只有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之称,既然是普通住房,就应该享受普通住房的优惠;如果开发商当初向业主说明这是非普通住房,他们就不会购买。为此,她和其他业主们将维权到底。

  ▲律师说法

  损失应由开发商负责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宋成均律师认为,开发商与业主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商变更普通住房,导致业主无法享受优惠条件,开发商应负责;在业主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业主可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策链接

  记者了解到,去年4月20日,成都调整普通住房标准,首次购买满足三大条件住房的市民享受 1.5%的契税优惠 。

  调整之后的普通住房标准应该满足三大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总的建筑面积/总的占地面积)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根据此次普通住房标准的调整,只要购房者在二环内购房价格低于8092元/平方米,在二环至三环之间购房价格低于7112元/平方米,在三环外购房价格低于6622元/平方米,就可以享受5年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优惠,符合条件的首次购房者还可以享受1.5%的契税优惠。新标准执行的时间点,新建商品房是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今日热线

  买房享受契税优惠

  你搞醒豁了吗?

  从今日起,本报开通热线962111,如果你购买的是普通住房,享受优惠条件了吗?对于翰林林尚业主的遭遇,请你支招如何解决。

  本报记者 黄旭阳 傅艳摄影 金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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