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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于统一赔偿标准

  国家立法工作机关首次回应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

  “同命不同价”———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这一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受到许多人的质疑。对于这个问题,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是什么态度?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在常委会一次专题讲座中表明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蛛丝马迹”……

  “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

  ———相关负责人士首次表明观点

  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作为主讲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详细讲解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讲座中,王胜明详细讲解了国内外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根据记者了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

  “同命不同价”“同车不同价”

  ———死亡赔偿“城乡二元化”备受质疑

  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

  不久前,《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出台,引起轩然大波。因为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而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相差三倍之多。这一新闻事件,再次让“同命不同价”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据媒体报道,2005年底重庆一起车祸中有3个孩子不幸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获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实际上我国存在不同的标准。1994年出台的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是全国统一标准。这部法律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而2003年4月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则采用了地域区别方法,要求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在48个月至60个月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间选择标准。

  目前,我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阵”。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省区市和所辖各地的标准可能也不一样;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

  “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

  ———死亡赔偿标准全国统一彰显生命尊严

  “完善死亡赔偿制度,需要研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王胜明强调。

  王胜明表示,赔偿对象解决死亡赔偿金赔给谁。赔偿针对损害而言,这个问题也可转化为侵害人造成谁的损害。“但是,这个问题至少争论了上百年,直至今天还在争论。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侵权人死亡,侵害了死者权益,造成死者损害。另一种意见认为,被侵权人死亡后已经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侵害的只能是死者近亲属权益,是对死者近亲属造成损害。”

  关于最为人们关注的赔偿标准问题,王胜明说,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固定标准。不根据个人收入差异,也不考虑教育背景,原则上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二是个别标准。原则上根据死者近期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死者无收入的,划分不同情况按照平均收入乘以一定年限计算赔偿数额。”他明确表示“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他进一步指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一直分管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修改的相关工作,其观点的分量不言而喻。

  新华社记者邹声文张景勇周婷玉(据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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