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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拿不到 生活难保证 刑事受害人救助期待制度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07:09  大众网-齐鲁晚报

  

赔偿拿不到生活难保证

  彤彤(化名)一家接受救助。

  在部分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不能及时侦破或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造成部分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生活陷入困境。这种情况下,怎样保障受害人的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河东区检察院通过争取资金的形式,对受害人实施救助,也因资金不足而遭遇尴尬。救助刑事受害人呼唤制度支持。

  □通 讯 员王维震赵波□本报记者胡志英

  人虽受害难得赔偿

  今年3岁的彤彤(化名)是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某村的一个孩子。2008年12月17日,彤彤在路旁玩耍,一个手持铁锨的成年男子走来,猛地砍向彤彤,彤彤倒在血泊中……经医院诊断,彤彤脑颅骨碎裂。

  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因服刑期间其妻与他人同居,失去理智的他在村里逢人就砍,3岁的彤彤受伤最重。

  事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因为家庭困难,没有赔偿受害人一分钱。为了给彤彤治疗,家人只能向亲戚朋友借钱,如今已欠下6万多元债务。

  在经济开发区重沟镇,去年6月的一天夜里,身强力壮的张某在回村路上遭遇3名歹徒抢劫,身中十几刀,被村民发现后送往医院不治身亡。

  张某的老母亲、大哥、二哥、弟弟都有精神疾病,妻子陈某还是一个残疾人,全家人的生计都靠张某一人。事发后,张某的儿子被迫辍学,在附近的地方打零工……

  记者了解到,像彤彤和张某这样的家庭,在河东区已有相当多的数量。河东区检察院在对2004年至2007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梳理过程中发现,有17% 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无法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足额赔偿。由于相当多的加害人家中一贫如洗,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再加上一些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起诉的案件在检察阶段终止,受害人无法提出赔偿请求,不少受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得不到赔偿,生活一度陷入极其困难的境地。

  资金救助力不从心

  刑事受害人因加害人的行为导致生存状况恶化却得不到救助,甚至出现生存困境,对受害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经过充分的调研之后,河东区检察院于2007年4月开始试行刑事受害人补偿救助制度,并获得了区里5万元的拨款作为启动基金。

  河东检察院这项制度的实施,让部分刑事受害人看到了希望。然而,这项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遭遇到了尴尬。“我们去一个村里与符合救助条件的一个受害人谈救助事项,消息传开后,同村另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受害人找上门来,把我们‘ 堵’了整整一个下午。”河东区检察院此项工作的相关负责人说。

  从2007年至今,河东区仅仅救助了3名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家庭,支出救助资金9000元。“我们把救助标准‘ 卡’得特别严,实在是因为资金匮乏。”该负责人感慨地说。

  受害救助亟待制度

  临沂衡正源律师事务所高强律师表示,近年来,我国在刑事领域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此同时,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尤其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受害人缺乏充分的救助制度。

  高强表示,这一制度的缺位,既不利于抚平受害人所遭受的创伤,赢回对法律制度的信任,也不利于缓解受害人与被告人一方的矛盾。

  “单靠检察院力量实在太有限了,如果政府能够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并有专项资金支持,那受害人受救助的范围则可大范围扩大。”高强律师表示。相关衔接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进行地方立法,在全国尚属首创。

  此条例一改过去多由法院或检察院单独实施救助的方式,明确了对刑事被害人的特困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与一般的救助需要当事人主动申请不同,条例首次明确了“主动救助”的概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但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直接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该条例还专门按照诉讼程序,对救助申请作了相应的规定: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向公安机关提出;处于提起公诉阶段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处于审判阶段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救助申请应当在审判和执行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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