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邵德明刘曙光
本报济宁6月29日讯王某、张某身为某车队负责人,为使车辆在超载超限运营中得到稽查人员的照顾,先后送给稽查人员郝某、李某等人现金6.8万元。29日,记者了解到,两人因犯有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缓刑。
据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至2008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张某为使济宁某车队的车辆在超载超限运营活动中能够得到交通稽查人员的照顾,先后以“跑车费”、“过节费”的名义送给郝某、李某、鲍某(均已判刑)等人现金18次,共计现金6.8万余元。其间,为答谢李某对朋友的照顾,王某单独送给李某现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且数额达6.8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