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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汽修条例明日起正式实施 配件及维修费必须明码标价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07:0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6月29日讯作为我省首部汽修条例,《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所有汽修企业必须在经营场所公示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以及常用配件价格;同时,维修车辆还需签订维修合同,如果维修质保期内再出问题将无偿返修。

  记者从济南市交通局了解到,目前济南汽车保有量约有100万辆,从事汽车维修的业户共1690家;单据400家有整车维修能力的一、二类企业统计,年维修作业已经超过43万辆次。由于此前没有相关法规约束,不少汽修经营业户服务质量低下、维修质量低、收费不合理,还有的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坑蒙消费者,导致济南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混乱。

  经过摸索调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以及交通部门起草了这部《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并于2009年3月27日获得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实施后,所有汽修经营者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否则将面临2万-5万元的罚款;要在收费窗口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工时定额、收费标准、配件价格、配件加工率等内容,并建立汽车配件采购明细备查;条例规定,承修方应对托修方的送修车辆进行故障诊断后,告知维修作业项目、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并签订维修合同,防止价格纠纷。

  就广大车主关心的维修质量问题,条例也专门进行了规定,在质保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无法使用的,汽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其中,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两万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保期为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质保期为2000公里或者10日。

  此外,为防止扰民和环境污染,条例还规定22时至次日7时,不得在居民区内进行有噪音污染的作业。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废液、废物的处理也作了规定,并要求承修方将换下的配件交由托修方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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