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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22天电动车被贼偷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07:14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去年8月4日,市民赵城花了4800元买回一辆崭新的电动三轮车,谁料才过去22天,新车就遭贼手。作为失主,赵城说,小区物管对此需要承担责任,来自小区的监控录像就可以说明一切问题。

  去年8月26日清早,赵城发现电动三轮车不见踪影后,立即赶往辖区派出所报案。当天上午10点,派出所调出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原来,当夜凌晨3点45分左右,两个不明身份的人同乘一辆摩托车,进入正门完全敞开的小区(注:小区安置了可伸缩的门),大约5分钟后,这两人分乘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从大门疾驰而去,没有任何人上前询问。

  “按规定,大门应有两名值班人员,且凌晨通常应适当关闭大门,但从监控录像上看,3点40分到4点期间,小区大门敞开,没有其他人出入。”赵城认为,自己从入住以来,从来没有拖欠过物管费,现在物管公司没有尽到门卫义务,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小区物管赔偿4800元购车款。

  物管公司则不同意这一诉求,“我们多次要求赵先生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到指定车棚内,并签订保管合同,但赵先生置之不理,本次失窃事件与我方无关”。

  秦淮区法院认为:本案在凌晨4点钟左右行人稀少,物管公司门卫未按规定将伸缩门适当关闭,不进行最低限度的查询,违反了专门工作人员应有的警觉和合理注意义务;但业主仍然是自身财产的安全责任主体,赵城和两个不明身份的人之间形成直接侵权关系。

  因窃车人无法查明,业主无法主张损害赔偿,所以应由物管公司在其过错限度内先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承担与其过错相称的补充赔偿义务。故法院一审判决,物管公司赔偿该电动车被窃时价值4700元的30%即1410元,物管公司可在窃车人被抓获后进行追偿。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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