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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了一个坑赔人家40多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07:15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挖了深达3米多的坑却不及时回填,而且没有任何警示标识,结果一位工人在倒车时不慎陷入其中导致身亡。日前,受害方在获得了工伤补偿之后,又从施工方那里获得了40余万元的赔偿。司机陷入坑中身亡常康是南京一家混凝土公司的司机,平时主要是驾驶搅拌车为各个工地运送混凝土。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雨下个不停,常康与其他几个司机仍在加班为溧水某工地运送混凝土。来回运了好几趟,当运到第四趟的时候,常康在倒车途经施工便道的时候,由于判断失误,车尾发生了偏移。整个车子瞬间失去平衡,侧翻落入了深达3米多的基坑之中。常康虽然被及时送到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而身亡。向施工方索赔损失事故发生之后,常康的家人与其所在的公司达成了工伤处理协议书,约定由其家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了工亡待遇补偿款,常康的家人最终还从混凝土公司那里获得了近10万元的慰问金。

  “公司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常康的母亲说,他们内心里对公司还是很感激的。据常母介绍,后来他们又去了事故地点,发现这个肇事基坑存在很严重的问题。该基坑没有及时回填,没有警示标识,周围也没有护栏加以保护,这些都成了常康家人指责的弊端。近日,在获得了工伤赔偿之后,常康家人又将施工方某建设公司告上了溧水县法院索赔损失。施工方付出40多万

  “你们已经获得工伤赔偿了,凭什么还想再要一份?”建设公司在法庭上拒绝了对方的索赔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挖的基坑没有及时回填,也没有安装临边防护设施,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致使常康在倒车过程中发生翻车事故,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公司辩称原告已获工伤补偿,该事故与其无关的观点,因受害人遭受侵权同时构成工伤,法律并没有规定享受工伤后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人赔偿责任,故其观点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建设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风飞 姚均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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