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换台新车有什么用?我的心灵受到严重的伤害。一定要一赔二!”
买了一辆新车,却有可能是一辆发生过碰撞又翻新的旧车,车主肖汉民对此非常愤怒。
众口一词:
“新车”原是旧车
5月14日,肖先生从某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多元的小轿车。
5月16日,肖先生倒车时不小心蹭到了另一辆车。他立即找来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勘察事故状况,并进行理赔登记。
没想到保险公司人员勘察之后,对肖先生说:“你这辆‘新车’,以前有过碰撞,做过一次漆,底灰都还在那里。新车是没有底灰的。”
肖先生懵了,立即把车开到附近的一个汽修厂。该汽修厂三位师傅众口一词地支持了保险公司人员的说法。
肖先生又把车开回到原来的购车处。该车行维修车间的师傅不知道肖先生的来意,脱口而出地对肖先生说:“这辆车曾经碰撞过。”
闪回:
新钥匙比旧钥匙还旧
肖先生回忆了一下买车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事情,越来越觉得自己买到的是辆翻新车。
5月14日下午,肖先生依约去车行提车,发现该车车身面板右后部分,有大约100平方厘米大小的明显划痕,后门拉手把槽内也有掉漆痕迹。
肖先生向车行员工指出了这些问题,员工请示领导后,给车作了抛光处理。
肖先生又发现车内很脏,沙子、头发不少,顶篷、两侧和地毯有污痕,心里不禁嘀咕:“这不像是新车啊!”
此外,该车还有其他问题:副驾驶位的气囊盖板前左角翘起,右边两扇门上部金属饰条不平,相差约半厘米。右后尾灯和车身面板之间也不平,尾灯高出半厘米。
当时车行副经理叫人修理了一下气囊盖,至于对门和尾灯,车行说没办法修。
下午5时交车。肖先生又发现,车钥匙比用过一两年的旧钥匙还旧,他心里不是滋味。但车行经理反复对他说,该车型,全东莞就这一辆,很多人想买。
肖先生当时也急着用车,就勉强提车走人了。
车行:
你是在故意找麻烦吧?
肖先生勉强提车,终于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在肖先生向车行提出翻新车疑问后,车行销售经理认为,车主提车时肯定会验收检查。既然车已经买走了,就表示车主提车时车辆是完好无损的。
他说:“开出车行之后的情况谁也说不清楚。”
该销售经理一口咬定,肖先生的车是全新的,绝不是碰撞之后的翻新车。他说,该车三四月间出厂。5月14日肖先生提车之前,没有发生过任何情况,车从厂家运到东莞的过程中,也没有发生过任何意外。
他暗示,不排除车主故意找麻烦的可能。
对肖先生的疑问,该车行销售经理提出,该车是否翻新车,应由专业鉴定机构说了算。他说:”必须有鉴定证明,否则车行不可能承担任何责任。”
事情卡在鉴定费上
肖先生认可请专业鉴定机构的提议。
6月10日,他与车行总经理一同前往广州,找到一家权威鉴定机构。但鉴定机构提出,需要预付约为6万—8万元的鉴定费。根据相关规定,鉴定费最终将由责任方支付。但鉴定之前,究竟由谁预付鉴定费呢?
车行总经理说:“车行最多出几千块钱,不可能出那么多钱。”
肖先生说,自己收入有限,希望车行垫付。
车行总经理说:一辆车才卖9万多元,鉴定费却要8万元,不能接受。
由于双方都不愿垫付鉴定费,鉴定只好告吹,问题依旧存在。
折腾一圈,回到原点
事已至此,怎么办呢?车行总经理提出,既然鉴定又麻烦,费用又高,出于让客户满意的考虑,干脆给肖先生换一辆新车算了。
肖先生觉得,还是鉴定一下,厘清双方责任再谈赔偿比较好。
肖先生的妻子是个律师。她认为,车行的行为属于欺诈。如果是欺诈,按照法律,就不单是换辆新车这么简单了。
她说:“应该把车退了,赔两倍车价。或者换一辆新车,再赔一倍的车价。”
要认定车行欺诈,作鉴定是必不可少的一步。这样,又回到了原来的问题:谁去垫付鉴定费。
车行销售经理说,既然肖先生一定要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证明是车行的责任,车行愿意出鉴定费用,并赔付双倍车价。
他说:“既然车主坚持认为是车行的责任,由他垫付鉴定费,对他应该没什么损失。”
本报记者王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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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充新,该当何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消费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