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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多年老友两度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08:30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吴涛)通过银行转帐的50万元,一方说是借款,另一方却称是双方合伙做生意的出资款,一对老朋友因此翻了脸。昨天,这样一起案件在是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前一审法院驳回了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一方的诉讼请求。

  转款50万引发纠纷

  这起案件的当事双方苏先生、薛先生是多年朋友关系。2007年8月24日,苏先生通过银行将50万元汇入了薛先生的银行账号,薛先生也确认收了这笔钱。

  而在去年,苏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薛先生,称这笔钱是薛先生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自己借的,当时双方口头说好周转1个月,考虑到多年的朋友关系且相信被告有偿还能力,苏先生便答应借款,并于2007年8月24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50万元,但后来被告称生意被客户拖欠,一直拒绝偿还借款。苏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薛先生向自己归还50万元并支付利息。

  对于这笔款,被告薛先生却有不同说法。他称该款项是苏先生与自己合伙做生意的资金。对此,薛先生提供了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收款收据、协议书、收据、约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资金用于做手机销售生意的经过,薛先生称后来由于供应商收取货款后不发货导致亏损。他认为这笔款不是借款,因此谈不上还款。

  苏先生则坚决否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并认为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是被告与案外人形成的,与苏先生本人没有关系,也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过,薛先生申请了六位证人出庭作庭,这些证人陈述称原告、被告和其他几人合伙做手机销售生意,第一笔生意赚了钱,第二笔生意因供货商收钱后不发货而亏损,原告、被告以及其他合伙人曾找过供货商,追回了部份款项,并将其中的一部分交给了原告。苏先生则对上述证人证言均表示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均是编造的,不是事实。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今年4月,龙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汇款申请书仅能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款项人民币50万元,并不能证实被告是基于借款关系收取上述款项;而被告否认是因向原告借款而收取上述款项,并陈述了收取上述款项的原因且提供了相应证据和证人证言到庭。法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举证不足,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万余元也由原告承担。

  苏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未能达成调解

  昨天二审开庭时,两名当事人均到庭。两人情绪激动,相互指责,法官几度示意双方控制情绪。

  法庭上,苏先生称薛先生收取上诉人50万元款项的事实清楚,上诉人追讨该款项的合法权利,法律应予以保护。他表示法律并没有规定借款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借款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大量的民间借贷足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存在,无论对于哪种形式的借款,法律也应该予以公平的保护。同时,上诉人主张借款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因为借款是为了短期周转,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未书写借条的做法也符合日常的生活逻辑。

  薛先生则认为他虽然收取了苏先生50万元,但没证据证明这是借款,相反证人证言都证实这是合伙做生意的款项。苏先生要主张这是借款,就必须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当庭双方均提交的录音试图证实自己的主张。录音质证还有待下次开庭。

  昨天法庭试图组织调解,但薛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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