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邹声文 张景勇 周婷玉)“同命不同价”——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这一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受到许多人的质疑。对于这个问题,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是什么态度?
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作为主讲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详细讲解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讲座中,王胜明详细讲解了国内外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根据记者了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
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也在持续进行探讨。
不久前,《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出台,引起轩然大波。因为根据这一标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而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相差三倍之多。这一新闻事件,再次让“同命不同价”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目前,我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阵”。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针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些律师和学者一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给予关注,一些人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律法规审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