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福州6月30日消息(记者陈定川)福州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出台《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2009年6月至12月,对福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予以适当调低。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从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0%调整为60%;原规定应从2009年7月1日起按2008年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政策,推迟至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单位承担的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为1%;企业工伤保险缴费依据2009年4月份人均缴费基数下调20%;同时,对于近三年内未发生工伤或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低于本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40%的企业,费率再下浮20%。本《通知》下发后,各参保单位应于2009年12月申报期前自行调整到位。
通知指出,2009年7月至12月,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人员实施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承担的1%失业保险缴费额度。
地税机关提供企业登记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缴费1%部分入库数据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企业登记的开户银行账号在2个以上的或无登记银行账号的,由参保单位提供支付银行账号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季度单位失业保险1%缴费部分,向财政部门申请预拨社保补贴金额,并报送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审批后,财政部门按季将社保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预拨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企业开户银行发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