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老诚一”近似 构成侵权
“老城一锅”被判赔偿
本报讯(记者洪雪通讯员曹静)与“老诚一”商标近似的“老城一锅”被认定商标侵权。
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老城一锅”停止侵权,赔偿老诚一公司及其股东损失共计2万余元。
2007年5月28日,老诚一公司取得“老诚一”文字商标,用于经营羊蝎子火锅。2008年12月,老诚一公司发现张先生经营的火锅店使用“老城一锅”字样及“羊骨”图形与其近似。
老诚一公司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其经营的羊蝎子火锅店的餐筷外包装、订餐卡以及店面招牌上,使用与“老诚一”商标字形、读音近似的“老城一锅”商标,易造成消费者误认。
“老城一锅”商标至今尚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张先生所称有合法授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其行为侵犯老诚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侵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