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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资赴台 今起正式上路 陆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30日17:18  台海网

  台海网6月30日讯 台湾“经济部”今天傍晚召开记者会,宣布开放陆资入台投资,自即日起正式受理陆资入台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申请案件。未来陆资入台将采取事先许可制,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须事先取得“经济部”许可后,始得在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据中评社报道,“经济部次长”邓振中今天在记者会宣布,为开放陆资来台投资,“经济部”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拟订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自6月30日起生效实施,并自同日起,正式受理陆资来台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申请案件。许可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事前许可制: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3地区投资之公司,须事先取得“经济部”许可后,始得来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亦须事先取得“经济部”许可后,始得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设立办事处径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许可)。

  二、设定严谨的管理门槛:为避免陆资经由第3地投资事业来台投资,规避“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之适用,许可办法亦设定管理门槛,对于大陆地区的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第3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30%,或其对该第3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亦视为陆资,应适用该许可办法之规定。

  

  三、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率视同直接投资:大陆企业投资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的股票,如果单次或累计投资股份在10%以上者,视为直接投资,应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办理。

  四、订定防御条款:投资人如为大陆地区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之企业者,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台投资。此外,陆资来台投资在经济上如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或对台湾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政府得禁止其投资。

  五、建立后续查核机制:为了加强对资金透过第3地公司来台投资之查核,必要时,主管机关得要求投资人申报资金来源或其他相关事项。另针对实收资本额新台币8,000万元以上的陆资投资事业,明定其应每年向主管机关申报财务报表,以及接受检查之义务。

  邓振中指出,台湾自1991年开放对大陆地区投资,至今年5月为止,累计核准投资金额逾771亿美元,但因未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导致两岸资金流动呈现失衡状态,两岸资源之配置及流通受阻,无法达到两岸产业优势互补。因此,“经济部”于去年7月即着手进行“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之规划,秉持“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之原则,充分考量对台湾产业发展、总体经济、社会的影响和“国家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经济部”除邀集“陆委会”、“工程会”、“交通部”等相关机关,针对开放陆资来台投资相关法规及开放业别项目进行研商外,相关主管机关并在海基与海协两会的架构下,与大陆方面就开放陆资来台投资进行沟通与对话,并于4月26日第3次江陈会谈与大陆达成共同推动陆资来台投资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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