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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艾滋感染者保险公司歧视 合同条款滞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0日09:35  中国广播网

  

云南艾滋感染者保险公司歧视合同条款滞后

  中广网昆明7月10日消息(记者陈鸿燕)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8时55分报道,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昨天上午在昆明联合召开"艾滋病感染者诉讼平安保险公司一案"新闻发布会,告保险公司歧视、合同条款滞后。我们来连线中央台驻云南记者陈鸿燕:

  主持人:这名艾滋病感染者起诉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什么?

  记者:发布会上,云南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副主任王晓光代替李伟(化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念了一封公开信,信中讲述了事件的来龙去脉。2008年2月李伟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之后,他发现所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把"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期间"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及核辐射并列作为免责条件之一。此后,李伟委托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删除其带有歧视性的保险条款,并公开向他道歉和给予一定的赔偿。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诉保险公司一案后,一审判决李华败诉。昨天,李华昨天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上诉。反对社会中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

  主持人:新闻发布会上各方持什么样的观点?

  记者:代理此案的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荣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艾滋病属乙类传染病,但意外伤害险条款中,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也没有被列入免责,所以保险公司涉嫌构成歧视。她列举了法航飞机失事,保险公司在对乘客赔付的时候并没有区分是否是艾滋病病人。同时,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大勇指出目前这么做的并不只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一家。他们调查后发现,目前不论是内资、外资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都把患艾滋病和感染艾滋病病毒者列入免责条款也就是不予理赔。

  同时在新闻发布会上,亚太艾滋病服务机构委员会的夏东华女士认为"任何人都有可能受到意外伤害,这与是否感染艾滋病无关。" 她指出歧视是目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最大的障碍。《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歧视。但现实生活中歧视不仅体现在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上,还体现在保险等政策条款中。而这已经阻碍了为感染者提供及时的预防、治疗和关怀服务,还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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