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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襄汾原书记县长涉四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5日03:35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近日,山西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等10名公职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山西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襄汾县原县长李学俊、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王有顺等人,在对襄汾新塔公司的监管过程中,放任该公司长期非法生产,最终导致尾矿库溃坝,造成276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00多万元,后果极其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在溃坝事故发生后,亢海银、李学俊二人谎报事故原因,瞒报死亡人数,构成滥用职权罪。

  此外,亢海银在担任汾西、浮山、襄汾县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3万元;李学俊在担任隰县、襄汾县县长期间,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万元;桑海明在任职期间,收受山西省古县某煤矿现金1万元,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此外,亢海银、贺卫萍(亢海银妻)、李学俊3人均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部分被公诉人员名单

  桑海明

  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山西国土厅执法

  监察局原副局长

  襄汾原县委书记

  襄汾县原县长

  亢海银

  李学俊

  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襄汾县原副县长

  韩保全

  玩忽职守罪

  临汾国土局原副局长

  史樊元

  玩忽职守罪

  农行临汾分行

  原副行长

  贺卫萍

  (亢海银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临汾安监局原局长

  王有顺

  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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