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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个人不得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5日17:3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5日电 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日前就中国广播影视方面的一些规定和要求答记者问。随着高清电视和机顶盒的普及,解码器和卫星节目接收器成了观众们比较关注的话题,在回答对于解码器和卫星节目接收器的销售和设备运营是否有限定时,朱虹肯定地说,中国现已出台一系列规定对其进行规范,从而严格管理。

  朱虹说,为加强对卫星节目接收设施的管理,中国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其中对解码器、接收器的销售和运营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对卫星节目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卫星节目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制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制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如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其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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