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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禹帆一审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5日01:11  新文化报

  新闻回放:

  年初以来,全国打黑办、公安部、吉林省纪委相继接到举报,反映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禹帆涉嫌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等问题。

  5月13日,省纪委对王禹帆采取了谈话、调查等相关措施,同时警方立案调查,先后将刘建辉、许淼、于桂兰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抓获。6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禹帆被刑事拘留。11月11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禹帆涉黑案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对其涉嫌19宗罪提起诉讼。

  10项辩护意见未予采信

  庭审中,被告人王禹帆否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绑架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王禹帆的辩护人认为:

  1.指控王禹帆贪污工程款218万,分得163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指控王禹帆索贿1380万元,缺乏证据、事实不清。实际是王禹帆和张秀文以公安局的名义与刘英明合作开发房地产,不存在索贿和行贿的行为;

  3.指控王禹帆收受朱文杰60万元,只有朱文杰一个人的供述,无其他人作证,事实不清;

  4.指控王禹帆收受王振国2.5万元是礼尚往来;

  5.指控王禹帆收受于桂兰4万元,王禹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及职务影响;

  6.指控王禹帆徇私枉法证据不足;

  7.指控王禹帆犯绑架罪,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成立。私刻公章是围绕这一事件的派生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8.指控王禹帆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不能成立;

  9.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王禹帆不能对所有被告人的个人行为负责;

  10.没有私藏、拒不交出枪支。

  对于被告人王禹帆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院确认的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王禹帆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涉案部分成员

  ■王禹帆原系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秀文原系通化县公安局局长■刘建辉原系通化市公安局民警(王禹帆司机)■于津国原系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民主派出所所长

  ■李永根原系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法制科科长■许淼原系通化县税务局科员

  昨日,王禹帆涉黑案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一审宣判。昨日7时30分许,押解王禹帆等30名涉案人员的车辆通过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外侧的警戒线,停在法院的正门门前,在公安、武警以及法警的警戒下,30名被告人陆续走进法院。

  判决书宣读了近两个小时

  此时,法院设立的警戒线外侧聚集了几十名涉案人员的家属,他们隔着几十米远的距离,不时地向下车的涉案人员挥手,有的家属还喊出了涉案人员的名字,30名涉案人员同时也向家属这边挥手。

  进入法庭时,坐着轮椅的张秀文被两名涉案人员抬下台阶,法庭现场面对审判席的位置放置了几十把椅子,为涉案人员及法警使用。表情严肃的王禹帆站在右边的第一位,挨着他的是张秀文、刘建辉、许淼等。

  昨日8时许,审判长宣读长达111页的判决书,用了近两个小时宣读完毕。

  王禹帆等22人当庭提出上诉

  昨日10时许,一审宣判结束后,王禹帆、张秀文、刘建辉、许淼等22人当庭提出上诉,其余8人未提出上诉。案件宣判后,庭审现场的涉案人员家属有的流下眼泪,有的不愿离去。

  庭审结束后,记者联系了王禹帆的辩护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高级律师宋宪生。宋律师表示,他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王禹帆提出上诉请求,其可能继续担任王禹帆上诉的辩护人。

  依法进行了从严惩处

  庭审结束后,此案的审判长屈永国说,稳定是发展经济和保障民生的前提和基础,涉黑涉恶案件因为其组织性、暴力性等,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具有极其严重的破坏和影响,社会危害极大,历来是刑事审判的打击重点。因此,本案审理中,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严格依法、实事求是的态度,对30名被告人所犯罪行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依法进行了从严惩处。

  另据了解,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等前来观摩庭审,在为期3天的审理过程中,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人次、监督员15人次参加了庭审。

  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禹帆涉黑犯罪资金1741.8660万元;被告人刘建辉涉黑犯罪资金213.1856万元,港币1.32万元;被告人张秀文违法所得829.4260万元;被告人刘成玉违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程德才违法所得65万元;被告人王振国违法所得89万元;被告人王禹帆涉黑资产奥迪A6轿车一辆;被告人刘建辉涉黑资产大众辉腾轿车一辆,JEEP牧马人吉普车一辆,路虎吉普车一辆;被告人行贿赃物欧米茄男式腕表一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方

  指控

  王禹帆19宗罪

  检方以被告人王禹帆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绑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非法运输、储存弹药、爆炸物罪,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赌博罪,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9项罪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认定

  王禹帆13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禹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从重处罚;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张秀文或单独收受索要他人财物1573.9877万元,其中索贿144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索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张秀文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王禹帆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以暴力、胁迫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企业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因徇私、徇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王禹帆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还应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犯组织卖淫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等承担责任。

  法院宣判

  王禹帆

  数罪并罚 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3宗罪其中包括一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禹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秀文

  数罪并罚 判处无期徒刑

  两项犯罪没收个人财产共计1000万元

  法院判处被告人张秀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建辉

  数罪并罚 判处无期徒刑

  8宗罪其中包括一个无期徒刑

  法院判处被告人刘建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罚金2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许淼

  数罪并罚 执行有期徒刑20年

  11宗罪总和刑期58年

  法院判处被告人许淼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其他被告人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新宾犯6宗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被告人姜作兵犯5宗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被告人杜明伟犯4宗罪,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被告人刘中英犯6宗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被告人王振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被告人邹建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顾延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程德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于昌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杨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于桂兰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马晨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齐保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李建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范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尚洪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张春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马文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姜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刘成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树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于津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朱文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华伟被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李永根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报记者 史周

  《原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禹帆被刑拘》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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