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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面积不计入公摊 由开发商无偿提供 产权归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9日00:55  东方今报

  □记者 王献军

  今报郑州讯住宅小区规划的物业管理用房,经常被开发商挪作他用,业主质问时,开发商往往以有房产证为名糊弄业主。今后,这样的事情将大大减少。昨日,郑州市房管局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不得计入公摊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物业管理用房只在房屋登记簿上登记,不发房产证。

  【新规】开发商无偿提供物业用房

  以前,一些不良开发商建设小区时,经常将物业管理用房计入公摊面积,让购房者埋单;或为物业管理用房单独办理房产证,将来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牟利。

  针对这种情况,郑州市房管局昨天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不得计入业主房屋的公摊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和业主委员会办公使用。

  为了防止开发商将来拿着物业管理用房的房产证糊弄业主,通知还规定,开发商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如实对物业管理用房申请登记。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将物业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记簿上登记,但不发放单独的房产证。

  【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多大,才能满足小区物业和业委会办公需要?开发商建个小房子糊弄人怎么办?

  对此,通知要求,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小区,应当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标准先预留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完成后,按照最终确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核定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商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小区总建筑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8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位置】建在小区出入口或中心

  开发商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要是将小区位置最差的房子定为物业管理用房怎么办?

  通知要求,地上建筑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位于地面以上,设置在小区出入口附近或相对集中的中心区域,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没有配备电梯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位置不应超过三层,方便业主办事儿。

  地下建筑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可设置在地面以下,但应具有独立性、可分割性,并可单独进行产权登记。地下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设置在地上。

  同时,为防止开发商在物业管理用房建设上做手脚,通知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要向房管局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和测绘报告等资料,经审核后向相关部门出具物业管理事项确认证明。

  【标准】简装达到办公条件

  按照要求,物业管理用房应为永久性建筑,并具有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公共门厅、过道、车棚、车库、人防工程、社区配套用房、临时性建筑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通知还为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列出了三项具体标准:进行简单装修,并达到办公、生活条件;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上下水、供电等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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