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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逗号引发的官司

  协议书上标明:旧房房主同意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将自己的房屋产权按原拆迁房面积以“拆一还一”的标准(即住房一套130平方米,35—40平方米门面一间)进行调换,互不补差。开发商在工程竣工后交付旧房房主使用前,办理好住房和门面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但就因为“住房一套130平方米,35—40平方米门面一间”中的一个逗号,广元苍溪居民李术琼与开发商打了3年多的官司。苍溪县法院一审判决和广元市中院终审均判决开发商应补偿给李术琼一套住房和一间门面。但开发商不服,向广元市中院申诉,广元市中院启动了再审,最后判决李术琼只能获得一套住房或一间门面。

  案情回放 协议书逗号引发官司

  昨日,李术琼告诉记者,2004年2月,由于她的住房被鉴定为危房,开发商薛某、刘某作为项目总管负责改建及相关安置事宜。当年7月5日,李术琼与薛某、刘某达成旧房拆迁安置协议书。“当时我们约定,他们拆除我的房屋,然后还建一套住房一间门面。但他们后来在合同上做手脚,将文中的一个逗号与一个‘和’字改成了‘或’字,最后只还了我一套住房。”

  记者从李术琼出具的《旧房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复印件上看到,第一条安置办法为“乙方同意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将自己的房屋产权按原拆迁房建筑面积以‘拆一还一’ 的标准(即住房一套130平方米,35—40平方米门面一间)进行调换,互不补差。开发商在工程竣工后交付旧房房主使用前,办理好住房和门面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

  李术琼说,2006年4月,薛、刘二人将住房一套交给了她。2006年5月10日下午,薛记光、刘子龙诱骗她出示合同原件,并将已经改好的合同交与她。李术琼发现协议中“住房一套,门面一间”改成了“住房一套或门面一间”,于是引发纠纷,并将两人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一个逗号应咋理解?

  那么,协议上“住房一套,门面一间”一句中的逗号,到底应该怎么理解?这成了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

  苍溪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薛、刘二人辩称,2004年7月5日,他们与李术琼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即还建门面一间或住房一套。双方没有再起草协议,就在原协议书上进行添加、删改,形成了改动后的协议。他们由于工作忙,加之疏忽大意,就未对他们自己手中持有的合同内容进行相应更改。苍溪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李术琼所举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薛、刘二人应再还李术琼35—40平方米的门面一间。

  薛、刘二人不服,向广元市中院提起上诉。薛、刘上诉称,2004年7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还李术琼“住房一套130平方米或35—40平方米门面一间”,原稿由薛书写,李术琼拿出去打印。但在签订协议时,薛发现“或”字变成了逗号,于是当场改成了“或”。广元市中院经过审理,发现另一份原始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在工程竣工后交付乙方使用前办理好住房和门面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的内容没有改动。因此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再审启动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但薛、刘二人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等理由向广元市中院提出申诉,广元市中院也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再审。

  再审启动后,薛、刘二人称,协议中安置标准时“拆一还一”,李术琼原来的住房面积为89.69平方米,还其一套130平方米的住房时考虑了她的家庭情况。协议中的逗号也是李术琼打印时改的。同时,薛、刘二人出具了包括李术琼在内的8位住户的委托书,即只还建住房,其他归薛、刘二人。

  广元市中院认为,协议中约定的基本原则是“拆一还一”,李术琼原住房面积为89.69平方米,且是危房,还建的新房面积为130平方米,已有利于李术琼。如再还一间,显失公平。而且与李术琼同楼居住的另7户,均还建的一套130平方米的住房。于是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李术琼的请求。

  昨日下午,李术琼告诉记者,目前,法院正在对此事进行协调。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上了熟知此事的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对方表示法院一切程序合法。对于此案,律师邱平提醒,合同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对法律不是太清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用法言、法语,最好找专业的律师代理。

  本报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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