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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进行保密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9日05:01  舜网-济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记者 陈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6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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