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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期间停止国资处置审批

  本报讯 (记者 陈婷 实习记者黄海飞)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省政府机构改革期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停止审批机构改革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同时,机构改革中涉及调整、撤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立即展开资产清查。此举旨在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通知要求,机构改革中涉及调整、撤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 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并将清查结果登记造册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名称改变但未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登记手续。

  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单位,由原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划转地方政府,同时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移交地方政府。新组建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初始登记。

  在机构改革期间,未经批准,省级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进行账务处理,更不得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突击花钱,乱发和变相发放钱物,私分财产以及违章调度、抽逃资金,转移、隐匿财产或形成新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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