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在公交车上摔伤导致骨折,她遂将公交车所在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一审法院仅判其获赔4354.57元,黄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公交车上摔伤索赔14万
黄女士诉称:2006年12月25日8时许,她乘坐86路公交车行驶至盐港医院站台段时,她还未站稳,司机就启动汽车,致使她摔伤。后她被送至深圳市盐田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她腰骶骨骨折,住院治疗9天后才出院。2008年3月14日,黄女士方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检验鉴定。2008年3月18日,该鉴定所作出一份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黄女士系机械性损伤,致第5骶骨骨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评定骨折之损伤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鹏翔客运有限公司仅赔偿部分医疗费,双方就其他赔偿项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黄女士认为鹏翔客运公司的工作人员驾驶汽车不当致使其损害,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
鹏翔客运公司在一审时辩称,当时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已使用报站器提示乘客站好扶稳并关好车门后起步。由于黄女士双手携带物品,并未做好安全措施,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慎跌倒受伤,其自身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及时将黄女士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4262.4元。此外,黄女士的人身损伤伤残鉴定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
庭审时,黄女士同意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
一审判赔4354.57元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黄女士在86路公交车内摔伤,鹏翔客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黄女士的受伤是她自己故意造成的,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司机在事故发生时系在履行职务,其侵权行为的后果应由其服务的单位承担。但黄女士在鹏翔客运公司的车辆上摔伤,她提交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不能反映黄女士的实际伤残等级情况,黄女士应提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所得出的鉴定结论证明其伤残情况,但黄女士自行撤回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黄女士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构成伤残等级,对黄女士请求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均不予支持。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鹏翔客运公司应赔偿黄女士4354.57元,驳回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车上摔伤如何鉴定成争议焦点
黄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到底该按什么标准鉴定,这成为昨日双方争议的焦点。
黄女士认为,她撤回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鉴定的申请,是因为自己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不妥。何况申请再次鉴定时,已距事发3年,人体已经逐渐康复,因此鉴定时间间隔越长对其越不利。按最高人民法院精神应采用对受害人有利的鉴定标准,请求法院采纳她按劳动能力标准所做的鉴定结果。而鹏翔客运公司则称,此案属于交通服务事故,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来进行伤残鉴定。
法官庭后主持了调解,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黄女士认为最少要赔6万元,鹏翔公司则只答应赔7800元。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