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争耀)“‘伊卡璐’避孕套产品外包装印刷内容和使用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入很大,虚假宣传、夸大用途,诱导欺骗消费者购买,我一定要讨个说法,该产品生产企业应该为这一行为公开道歉。”1月18日上午,在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后,西安市民李建民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去年5月13日,我在藻露堂吴家坟店购买了一盒‘伊卡璐’圆形颗粒薄荷香型避孕套,在使用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李建民说,该产品的外包装印有“为性爱带来更自然舒适的感觉”的文字,这属于广告用语,具有主观故意夸大该产品使用功效,从而诱导欺骗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嫌疑。另外,该产品外包装盒正面左下角标有“薄荷香味”四个字,而打开包装盒查看该产品使用说明书时,从头到尾只字未提“薄荷香味”,更看不到有关添加薄荷可能会对男性性功能产生什么作用的说明。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上对香味避孕套的要求是:添加食用植物及果味香精助剂。而薄荷是一种具有清凉作用的中草药,该产品因添加薄荷,其功能已经超出避孕套作为一种避孕工具和预防性病传播的商品,成为一种具有药性特点的另类产品,违反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去年9月1日,李建民一纸诉状将“伊卡璐”避孕套销货单位西安藻露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总经销商成都华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制造商大连乳胶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人在公开媒体就其使用虚假宣传、夸大用途,诱导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行为公开道歉。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西安“藻露堂”公司及成都“华奥”公司辩称,其在产品包装上的说明文字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行业要求,不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和用途,其产品符合国家对于计生产品的质量要求,符合行业产品规范,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大连乳胶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产品中添加薄荷香精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诱导欺骗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去年12月21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以“原告未就其诉讼请求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为由,驳回原告李建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