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工商局原局长李朝忠、原副局长董源双获刑
见到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身为执法人员,他们视而不见;原本几十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工商局的正、副局长大笔一挥,将罚款下降70多倍;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工商执法人员竟然帮助违法企业毁灭卷宗。在金钱面前,两位局长渐渐迷失了自我,随着钱袋一天天膨胀,贪念最终将他们送上了审判席。近日,宾川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宾川县工商局原局长李朝忠有期徒刑11年,原副局长董源获刑10年。
拿了“好处费”
擅自改罚款
2007年7月12日,宾川县工商局牛井工商分局,依法对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5名股东虚假出资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时,工商部门查明该公司涉嫌虚假出资额达190多万元。根据案件调查的实际情况,该案的承办人建议,对涉案的5名股东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19万余元。而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董源根据该局局长李朝忠的授意,将处罚数额擅自降为1万元。为答谢这位局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给李朝忠送了5万元的“好处费”。
次年6月15日,该县工商局牛井分局查明宾川永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出资790万元。案件承办人提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9万元的意见,但李朝忠违反规定,擅自将处罚金额改为1万元。
受贿10万元
局长毁卷宗
2006年上半年,该县金牛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数百万元。该公司业务部主任庄某在给李朝忠送了10万元,给副局长董源送了2万元后,李朝忠便责令停止对该公司犯罪行为的调查。最后,该案不但未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就连卷宗材料也被这位局长一并毁灭。
同时,侦查机关还查明,2007年7月,宾川县金鑫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假出资65万元,案件承办人建议罚款10万元,但最后该公司只被罚了5千元,李朝忠在此过程中收受了2万元。2007年7月,宾川县新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1128万元,承办人建议罚款25万元,但在李朝忠、董源二人的压力下,最后只罚了1万元。
法院查明,李朝忠、董源两被告人,多次放纵化肥、种子、农药等多家涉农企业的违法行为。
2008年5月19日,宾川县工商局州城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宾川农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化肥。承办人建议罚款79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余元。案发后,该公司送给董源8千元,请董源多“关照”。李朝忠、董源二人便将行政处罚变更为罚款4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万余元。
2007年,石某在销售农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查处,董源收了“好处费”后未处罚。同年年底,董源要求云南足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订给其10吨“路单8号”玉米种子,之后通过梁某空买空卖,从中获取差价4万元。
两人均获刑
退回部分赃款
案发后,李朝忠的家属向宾川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60.4万元。董源也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贿赂的事实,其家属代其向宾川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人民币2万元。
宾川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李朝忠、董源在任宾川县工商局局长、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8万元、10.65万元,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李朝忠及董源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单位规定,擅自决定或授意他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轻、减轻、免除行政处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判决,李朝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董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本报记者 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