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就不是消费者么?”拿着二审判决书,陈华(化名)很气愤。2009年4月14日,陈华来到弥渡县物美廉超市,以6700元的价格买下10瓶贵州茅台酒,还特意让老板在发票上写了“假一赔十”的承诺。之后陈华喝了两瓶时发现酒是假的,于是将超市告上法庭。2009年6月26日,弥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驳回了陈华的请求。
陈华提出上诉,2009年9月15日,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由超市依法赔偿陈华8瓶酒价格的一倍共计人民币5360元,并未支持其“假一赔十”的请求。
本报记者 陈邦艾 通讯员 唐时华 冯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