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张焜
本报1月18日讯 市民赵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交了房款后却发现卖房子的人是房主的男友,而房主并不同意卖房。18日,律师称,赵先生并不知道卖房内情,作为不知情人且没有恶意,房子应归他所有。
在潍坊某事业单位工作的赵先生说,2008年7月份,他通过中介与市民李先生联系,购买其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当时他为了防止被骗,还专门看了房产证,证件上的名字并不是李先生。李先生曾解释说,户主是他的妻子,两人说好了要卖房,到时过户后再交钱,十分安全。赵先生信以为真,在给了1万元定金后,李先生很快帮他过了户。2008年11月底,赵先生全额支付了近40万元的房款。
赵先生说,交了房款拿到了房产证,他马上将屋子简单重装修了一下,并与家人搬了进去。没想到在2009年1月8日左右,一位自称房主的年轻女子敲开了他的房门,年轻女子听他说房子是他买的后,表现得十分惊奇。后来两人才弄明白,原来李先生是这个女子的男友。李先生趁着女友在外出差,在还没有跟女友谈妥的情况下,就想办法将房子卖了。为此,李先生的女友十分生气,要与李先生分手,并找到赵先生索要房子。
李先生的女友称,房子是她的,她一直没有同意卖房子,赵先生是非法买房,如果不退还房子的话,她就把赵先生告上法院。
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的戴永志律师认为,李先生手中有房产证并且完成了过户,赵先生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买了房子,两人之间应该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两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成立,赵先生应取得房屋所有权。李先生擅自处置其女友的房子,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