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桑玉玲 陈树元
□记者 王颜
本报6982110热线消息父母离婚后,男孩跟随父亲生活。可其父亲在事故中去世,男孩便跟随其大伯一家生活,这时男孩母亲要求抚养但被拒绝。由于父母是其合法监护人,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男孩应由其母亲抚养。
1998年,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第二年儿子小明(化名)出生。后因家事,二人调解离婚,当时年仅7岁的小明归父亲李某抚养。2008年春节后,李某重新建立家庭,把小明接回身边。不幸的是,李某在一次高空作业时意外摔死,当晚孩子被公司送往李某大哥家,从此小明就在其大伯家住了下来。改嫁他乡的王某听说李某出事后,立即提出抚养孩子,但小明的大伯不同意,于是两家为孩子的抚养权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以父母是孩子的唯一监护人为由,判由其母王某抚养。但小明的大伯不服,要求改判由其抚养。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虑,衡量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本案李某死亡后,母亲是他唯一合法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