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19日讯 台“监察院”19日通过“检察总长”陈聪明弹劾案,将陈聪明移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陈聪明也立即请辞。“公惩会”表示,由于陈聪明没有因刑事案件遭褫夺公权,即便辞职仍需交付惩戒。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公惩会委员长张信雄表示,公惩会将在收到“监察院”函文后,依照既定程序进行审议。公惩会书记官长沈美姬说,“公惩会”收到“监察院”弹劾陈聪明的函文后,将会分案给配受委员,并让陈聪明在指定期间内提出申辩书,“公惩会”再将申辩书影本函送“监察院”,让“监察院”针对申辩书内容提出意见。“公惩会”审酌双方说法,再视案情程度,给予被付惩戒人到庭陈述机会。
“公惩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惩戒包括:撤职、休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由于“检察总长”属特任官,因此只适用撤职或申诫2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