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5月1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36分报道,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最近“涨”声一片。与此同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具体措施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有消息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工资协商制度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对于正在酝酿中的《工资条例》,有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但是该条例在制定当中,仍然有很多难点问题有待突破,不能过于乐观。
工资集体协商在现实中究竟能否行得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否需要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来听今天的新闻正反方。
正方:中国之声特约评论员 朱煦
反方:中国之声特约评论员 赵九骁
争论一:工资协商制度在现实中能否落实?
朱煦:我认为在现实当中是完全有条件落实的,只要有决心,因为从现在的形势看有四个方面的条件是有利于公司集体协商的实现。首先是工资信息更加透明,而且市场化程度更高。第二是工资水平有了相应的指标可以供参考,我们有公司指导价,有各个行业关于具体岗位工资的大致水平参考值。
第三方面就是用工市场的供需形势在发生着变化,比如今年长三角、珠三角出现的”用工荒“,使得被雇佣一方更加有利。四方面是关于职工的维权组织更加健全,职工维权渠道更加拓宽,职工的维权意识在增强,这一切都有利于工资协商制度的落实。
赵九骁:其实工资协商制度看上去很美,但在现实中落实起来有非常大的难度,因为大家知道任何协商都是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对话才能叫协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和职工的对话并不平等,因为企业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而让一个强势地位的企业自己戴上紧箍咒并不现实。
第二是职工在谈判过程中是处于弱势的地位,职工不愿意谈,是因为谈工资是要冒很大风险,即便发生在“九连跳”的富士康公司,每天在他门口外还排着成千上万的求职者来应聘这个岗位,大家试想一下,这么大的就业压力情况下,你让职工自己谈涨工资,可能性并不大。第三点作为职工娘家或者是职工集体利益代表的工会在公司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并没有实现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参与,因为很多企业当中,工会要么是形同虚设,要么是形单力薄。
争论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在是否有必要上升到法律高度?
朱煦:这是必须的。如果工资协商制度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还是依然保留着一个相对柔性的性质,这是不利于工资协商制度刚性执行的。从我们整体企业来看,企业中高级职位的工资协商水平就要比基础性职位的协商水平高。但是现有达到这个水平并不是一个法律要求的结果,而是一个相对自觉的结果,那么我们现在就要把这种自愿来进行协商变化成必须形成的强制性程序,并且要把协商的结果用书面记录过程,记录结果,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协商是作为一个制度化存在,是一个强制性的行为和程序。
赵九骁:是否上升到法律高度并不是根本的问题。在我看来,根本问题应该解决目前工会在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一个平台作用。目前来说,任何工会或者是工会主席依然是依附于企业的行政,而现在企业的一个工会主席都是企业的雇员,他也端着企业的饭碗,所以在代表职工为企业经营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时候,他也是底气不足。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要从工会的组织体制上进行探索和改革。
第二点我们要提高工会在集体协商工资方面的能力,现在工会干部在代表职工进行工资协商的时候,有非常多的欠缺,他并不了解行业的一些知识,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对他们加强培训、加强学习,掌握集体协商的一些方法和技巧,这样才能逐步解决工资集体协商能力的问题。
争论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否需要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
朱煦:恰恰是这些年来一些声音在说企业不愿意谈,职工又相对弱势,我们才需要一方面利用企业内的力量来帮助职工实现工资的集体协商,同时我们还要大力的利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来支持我们的职工,使他们在协商过程当中有专业化的支持。如果没有这样的一员力量介入,光靠职工自己,无论是在法律知识方面,基本常识方面,信息方面都难以和强势的企业方抗衡。
赵九骁:其实这个第三方除了朱煦提到的社会组织以外,我觉得地方政府在工资协商当中所发挥得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由于担心如果开展集体协商制度会吓跑投资者,会影响地方投资的环境,所以他们对这项工作是不重视、不支持也是不关心的。而另一方面,政府在集体协商方面占有非常多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如果能够给予工会、企业、职工一些指导的话,是有利于推进集体协商制度的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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