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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将纳入工资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01:08  金羊网-新快报

  防止搞形式主义,需立法保障“劳工三权”

  新快报讯 随着今年年初江苏省在全国率先确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季度以来,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与此同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具体措施也在制定过程中。据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中小企业工资协商推进难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两年之前就已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其他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阻力,使得实施的覆盖面依然偏窄。

  在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般都能实现,每年工资也能够根据效益的增长而上涨。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数量众多且为就业主体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协商难。“在这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中单独开展集体协商,普遍存在企业老板不愿谈、职工谈判能力弱‘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好多中小企业主不想和职工方协商工资,认为‘企业就是我自己的,工资肯定是我说了算’。”山西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王珍表示。

  “从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选择性的或者是柔性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势在必行。”王珍表示。

  “劳工三权”需要立法保障

  记者了解到,在珠三角等一些地区,为吸引和留住日益宝贵的劳动力资源,众多企业也开始着手提高工人工资和福利待遇,采取的方法就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认为,工资协商制度全面建立后,“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要为协商创造一些条件,比如说工会组织问题、工会独立性问题,工资协商的手段问题、压力问题、效果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应该系统地去研究,要提出一些对策性的办法。”

  “工资协商问题,其实不仅仅是协商工资,更是涉及到整个劳资关系基本权利的实施问题,如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即劳动法上所谓的‘劳工三权’。而劳资关系问题、工资问题、工资协商问题涉及到劳资关系系统和政策怎么去调整,应统筹考虑。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工资协商的效果会打很多折扣。”常凯表示。

  “工资协商应该逐渐地硬起来。比如在国外,工人找你谈,企业主可以躲着不谈;不谈可以,工资就可按当地GDP加上物价水平涨,逼着企业主回来谈。”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表示,对于不愿接受协商制度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制度对其进一步施压。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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