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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建在小区内算谁的? 抢先“入主”被判败诉欲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01:36  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王亚南

  小区架空车库所有权究竟归谁?开发商认为这是独立的钢筋水泥建筑,且独立于住宅建筑成本之外,

  应归开发商所有;而业主则认

  为既然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小区

  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小区土地上建的车库当然属于业主。开发商诉讼,要求法庭确认其对车库享有所有权,并判业主“归还车库”。昨日,记者获悉,继去年开庭后,已经历时近一年的本案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胜诉。面对这样的结果,几名业主表示不服,他们将于近日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事件 “架空车库”纠纷引发官司

  让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的小区名叫莲花苑小区,是新乡市第一家提出“架空车库”概念的小区。

  提起当年购房情况,业主许先生依旧历历在目:“我是2005年前后买的莲花苑小区的房子。当时售楼中心卖房的宣传单我现在依然保留着,当时最吸引我购买这里房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宣称的全市首推架空车库。没想到也正是这个车库,让业主们和开发商打了这么多年官司。”

  许先生说,在小区业主先后办理了房产证后,“可以说我们合法取得了这个小区18.73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但是入住后,开发商建源公司却在本小区原规划道路和绿地等公共用地上搭建了水泥大棚,并对外宣称是‘车库’,划分了83个车位,公开对外销售并收费管理”。

  对于车库的归属问题,开发商和业主发生了分歧。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8年6月3日,许志宏、王国忠等几名业主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张贴公告,并“入主”车库。

  对此,开发商一纸诉状将许志宏、王国忠等几名业主以及莲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车库所有权。

  辩论 业主只能“飞着”出入小区?

  2009年5月11日,本案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开庭。

  原告新乡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律师杨文祥说:莲花苑小区共有83个停车位,面积3691.50平方米,价值539万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车库理应归开发商所有。

  而被告业主委员会代理人、律师耿岭喜则认为:建在小区地面上的架空车库,被业主称为“水泥大棚”,购房时开发商所承诺的小区道路、绿地、消防通道和公共基础设施均未兑现,取而代之的是覆盖小区地面之上的一座水泥大棚。

  2007年,由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乡市规划局曾将该架空车库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进行了处罚。业主们认为“水泥大棚”占用了小区的地面使用权,“是违章建筑就应当拆除。就好比,别人在我的院子里建个大棚,不能因为是他出资建设,这块地皮就归其所有。在这里运用谁投资谁受益,明显是不合适的”。

  对此,原告代理人杨文祥辩说,原告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车库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建设施工手续。虽然在没有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建设了车库,但在接受新乡市规划局处罚后,补办了规划许可证。

  对于开发商方面的说法,几名业主称对此是哭笑不得:“这个车库,是在楼与楼之间的一层顶板高度上相互连接搭建而成的,与一楼高度一致,业主出入都需要经过大棚顶部,如果归原告所有,那么作为小区业主,就只能从空中‘飞回家’。”

  进展 业主要“告到省高院”

  2010年4月15日,新乡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莲花苑小区内总建筑面积为3691.50平方米的车库归原告新乡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被告许志宏等几名业主以及莲花苑业主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车库;案件受理费49635元由被告莲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新乡中院作出此判决的理由为:原告建造车库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故车库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虽然对原告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许可证效力的证据,故被告辩称原告建造车库占用莲花苑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和消防通道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莲花苑小区几名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表示不服。昨日,许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目前正在写诉状,过几天就上诉到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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