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工作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修订后的工作规定增加至54条,其中,新增条文13条,作出重要修改的条文近20条,另有多个条文作了文字修改,未作修改的仅7个条文。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检察机关在2009年开展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工作规定作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检察机关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对于扣押的款物,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经拍照或者录像后予以扣押,并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四份,注明扣押物品详细特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使用高检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备,文书存根必须完整。禁止使用“没收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不符合规定的文书。
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本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本院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的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