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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立案前不得扣押款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02:40  华商网-华商报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严禁检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检查发现,全国少数地方和个别检察人员存在超范围扣押、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及时依法处理等问题。《工作规定》对此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工作规定》突出强调了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扣押、冻结犯罪涉案款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扣押、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期货、仓单、黄金等物品,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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