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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实施意见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02:5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意见》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意见》,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人群,其养老保险只转移关系,不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而跨省流动的,其保险关系、统筹基金等都需按规定转移。

  省内转移

  参保人员在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市)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厦门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或省内转入厦门的,需转移关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解读:由于都在本省内统筹,不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影响您享受的相应权益。

  跨省转移

  省内的参保人员流动到省外地区就业,或省外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就业,都要转移保险关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各级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的转移信息并确认应转资金到账后,应根据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办理养老险接续手续。

  要提醒的是,如果在办理关系转移前,个人有欠缴费的,应在流动转移前缴清欠费,不补缴的,其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保险关系转移后,将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解读:《意见》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就业中断缴费,而达不到规定年限、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问题。

  转移金额标准

  《意见》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时,具体的金额转移标准。

  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时,统一按参保人员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12%予以转移。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标准为: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不含1月1日),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含1月1日),按转出时上年度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转移时当年的个人账户记账部分,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利息;其利息由转入地负责计息。这一标准比国家的规定更加细化,也更保障了参保人员权益。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缴费工资指数将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我省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并按照平均工资指数计算出个人应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然后发放给参保人员。

  解读:《意见》出台后,单位缴费的一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一部分留给转出地。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统筹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出国定居

  如果参保人员出国定居了,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

  我省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负责办理终止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的社保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中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临时账户中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保险关系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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